強制執行目的,固在滿足債權人之債權。但法律為保障債務人之最低限度之生活、維持其生計、尊重其精神生活、或為防止災害之必要等,有禁止查封動產之規定。依強制行法第52條及第53條規定。
二十、投標時未繳納保證金,投標是否有效?得標後未能如期繳足價金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