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賦予就執行標的物之實體權益歸屬有爭執的第三人,可提起訴訟,主張實體並進而排除對該標的物所為執行。此種救濟管道提起之訴訟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法第15條規定。
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有多個債主,合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