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參案例事實。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777號判決)
按債務人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如受領人係債權之準佔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債權之準佔有人係指雖非債權人,惟以為自己之意思,事實上行使債權,依一般交易觀念,足使他人認其為債權人者而言。倘無代理權而表示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者,若債務人向其清償,是否發生清償之效力,則屬表見代理之問題。是冒稱為債權人之代理人者,非「為自己」之意思行使債權,自與債權之準佔有人有間,不可不辨。
買賣契約當事人一方依約定交付一筆定金於他方,作為違約時損害賠償之擔保,嗣後因違約發生爭議,一方主張其所交付之違約定金過高,與他方所受之損害顯然不成比例,乃依據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過高酌減之規定,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