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債權債務-幫前夫擔保簽過本票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保住房屋撤銷強制執行

案例事實

委託人周小姐(債務人、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不得持本票裁定對周小姐強制執行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本票追索權罹於時效,雖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排除本票之執行力,藉以免除債務。

周小姐離婚多年,但在婚姻過程中,曾為先生的債務簽了數張本票,至於簽了幾張也忘記了。如今突然收到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金額為40萬元,且發現名下不動產也被查封準備拍賣,公司也收到法院扣薪命令,心急如焚來所詢問律師怎麼辦,要如何處理?

律師解說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法院對於本票裁定係採形式審查只要本票具備應記載事項(例如發票人、金額、發票日等),即屬有效本票,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後,債權人即可持以聲請對發票人的裁產為強制執行,縱使發票人並非實際債務人亦同,所以民眾在簽本票的時候,務必審慎為之。

執票人對票據債務的追索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周小姐向律師表示自己其實也忘記簽了什麼本票了,而李律師檢視法院文件資料後,和周小姐的筆跡比對,尚難判斷本票的真偽,但本票的發票日是在民國100年,離現在已經超過7年了,而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或到期日開始三年,未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即時效消滅,雖然現在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排除本票之執行力,藉以免除債務,在起訴同時亦可供擔保後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周小姐的房子就暫時不用被拍賣。

法院判決

勝訴,不得持本票裁定對周小姐強制執行

法官審理後,認為本票確實已罹於時效,周小姐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並主張債權人不得以本票裁定對周小姐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有據,判決原告勝訴,不用再負擔40萬元債務,房屋也撤銷查封,回復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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