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8 條條文


第 5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法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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