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照顧子至3歲離去 判男仍有義務扶養

高雄市劉姓男子的生母王姓婦人罹癌,要求他扶養,他以王婦生下他後即不知去向、從未扶養過他為由,訴請扶養義務不存在。高雄地院法官調查發現,王婦雖是「小三」,但曾撫養他至3歲左右,判決扶養義務存在。

劉姓男子的父親年輕時外遇,與王姓婦人交往,產下一子,即劉姓男子,王婦早年住在劉家,搬離後,劉男由父親及其元配撫養長大。王姓婦人近年罹患重病,找上劉男,要求他負起扶養義務,劉男不願意,請求法院確認他對生母王婦的扶養義務不存在。

劉姓男子在法庭指出,王婦雖然是他的生母,但王生下他後即不知去向,他出生至今,未見過生母。

王婦出庭時說,劉男出生後,由她扶養至6歲,直到劉父對她施暴,她才搬離劉家,之後她曾向台南地院提出交付子女,遭判決敗訴。

另據蕭婦及女兒證稱,王婦原本住在他們家,民國64年間與劉父吵架搬離後未再回來,當時劉男約3歲。法官據以認為,王婦並非完全沒有盡到扶養劉男的義務。

蕭婦及其女兒還說,王婦離開劉家後,曾到酒店上班,還吸毒、喝酒及打牌。法官認為,就算這些都是真的,也與劉男是否應盡扶養義務無關。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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