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責任制

現行法雖然有工時、休假限制,但是卻被勞基法第84條之1給架空,因為該條規
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
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
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
特殊之工作。」,也就是說只要約定是責任制,就不受以上工時、休假規定的
限制,本來責任制是指不受固定上下班限制,完成工作後就可以下班,不用打
卡記錄出勤時間,但是台灣企業多變相為「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並被企業濫用,而且勞工根本沒有締約的自主性,為了謀求新資只好變相加班,造
成過勞死事件頻傳,也成為企業主規避不負擔職災補償的漏洞。不過縱使有特
別約定工時或休假方式,因為第84條之1並沒有排除加班費的規定,如果實際工
作時間超過約定的工時,員工還是可以依法請求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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