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工時

(1)工時之基本概念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不
過,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
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時則有例外規定。
 
(2)什麼是「變形工時」?
 A. 「二週變形工時」: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將原本每2週工
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
過48小時。
 B. 「八週變形工時」: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將原本每2週工
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C. 「四週變形工時」: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只要經工會
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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