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訴≠無罪 男子求償遭撤銷

台電公司前楊姓課長涉嫌貪汙被檢方起訴,後來法令修改,國營事業員工不屬公務員,他獲判免訴。去年他聲請刑事補償金獲准賠43萬5千元,但最高檢察署認為依法不應賠償,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覆審法庭撤銷一審的決定補償書,發回台北地院重作決定。

據了解,楊姓男子被懷疑收受業者賄賂,在2005年12月28日被羈押至隔年3月24日,共87天;2006年7月1日後,刑法對公務員定義有變更,將國營事業員工排除在外,因此,在台電任職被依貪汙罪嫌起訴的楊姓男子,最後獲判免訴定讞。

楊姓男子以他獲判免訴確定,應視為無罪判決,就先前被羈押87天一事,向台北地院要求1天5千元刑事補償金;台北地院法官認為符合刑事補償法規定,決定賠償43萬5千元。

不過,最高檢察署覆審後認為,卷證資料中有多名業者證稱向他行賄,因法令變更獲得免訴判決,並非真的冤枉他,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免訴判決須以去除該判決事由者,應為無罪判決者,但本案是因法令修改才獲免訴,如法令沒變,可能會判有罪,依法不應賠償。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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