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島一家民宿陳姓負責人,夥同張姓友人共同用魚槍射殺「龍王鯛」,滿足口腹之慾,還拍照上傳臉書,海巡署及台東縣府獲悉主動調查後,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台東地方法院判決陳、張二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分別處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30萬元,及6個月徒刑,緩刑3年,另需支付公庫10萬。
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目的乃在維護物種的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對於瀕臨絕種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或自然棲息的「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符合特定條件(動保法第18條規定)外,例如學術研究目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可任意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若違反則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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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原住民族」部分的適用
另外,考量原住民族的文化自治權,對於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可以不受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拘束,但對於獵捕野生動物的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須向政府機關申請,並遵守《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依照動保法第21條參照。若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規定,未向機關申請許可而獵捕野生動物供文化祭儀之用,須受行政罰;但若非供傳統文化祭儀以外之用途,則仍有受刑罰可能,可判決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回歸本案探討
日前受矚目的「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一案,引發原住民傳統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之間利益衝突,然因其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野山羊的目的並非為文化傳統祭儀之用途,僅為個人食用的目的,而且其獵捕用的長槍也非為原住民申請「自製」的獵槍,一併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決有期徒刑。
本案綠島之民宿老闆,既非原住民身分,也明知龍王鯛為保育類野生動物而食用之,是合乎法理的判決結果。
虛構拒賣菲勞便當文 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