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李登輝居住的外雙溪「翠山莊」遭指控越界占用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判決房屋所有權人李坤儀敗訴,要拆除原本作為車庫、辦公室等建物及翠山莊對外道路,約6.72坪的地上物,返還給鄰居;且該地屬於供人通行的道路,土地所有人於地上物拆除後有供人通行的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土地越界建築時常有之,就與鄰居種植的花木翻牆越界的情形類似,民法上皆有分別規定不動產與植物枝根越界的處理方式。民法第796條規定對於越界建築的效力分為兩部分,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即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拆屋還地);若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鄰地所有人知有越界情事不即時提出異議即不得請求變更或移去房屋,但越界人應支付償金,或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土地及因此而生之畸零地。
另外實務認為,越界之建築物必為「房屋」,或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建築物亦包括在內,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若僅屬房屋構造以外的結構,例如:屋外簡陋廚房、廁所,鄰地所有人得直接請求拆屋還地。
再者,若鄰地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時,法院仍得斟酌當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若拆除後土地得利用利益小於房屋存在的社會經濟價值,法官仍得權衡變更之。
翠山莊被高院判決敗訴的原因,應包括李坤儀雖自他人手中購得,惟房屋越界部分本無占有權源,亦無法以占有連鎖效力取得合法占有;且無權占有土地部分非屬房屋結構,拆除後對房屋整體利益無影響,可通過社會經濟價值的衡平審查,故法院判決李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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