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自戕 屋變凶宅 判二房東免賠

廿七歲通緝犯彭盈維因積欠巨額賭債,兩年前在友人租屋處舉槍自戕,導致房子變凶宅,戴姓女屋主向二房東劉女索賠兩百五十萬。一審判戴女敗訴,戴女不服上訴。新竹地院認劉女並無邀約、同意死者借宿,無法證明凶宅造成房價減損歸咎於劉女,因此駁回戴女請求。

檢警調查,新竹縣男子彭盈維因詐欺案遭高雄地檢通緝,因積欠三百多萬元賭債,他又因曾擔任詐騙集團車手,「黑吃黑」詐騙集團犯罪所得被追殺,兩年前在林姓友人租屋處吸食安非他命,在手機留言「我真的累了」後舉槍自盡。

屋主戴女提出控告,劉女等六人透過仲介承租房子,表明是要當做同事間宿舍使用,雙方簽定租約後向法院公證。其中林姓承租人將房間借給彭盈維居住,並在房間內舉槍自殺,房子變凶宅。經過估價師評估房價因此減損兩百五十萬元。她認為劉女未善儘管理人責任,因此循法律途徑索賠。戴女強調,當初雙方有到法院公證,自不得任意推翻。

劉女說,當時大家推派她當代表和房東戴女簽約,戴女向她一人索賠不盡公平;死者借住兩晚她並不知情,也不認識彭男,若屋主要找人賠償,應找自殺者家屬或邀自殺者入住的林姓房客求償。

律師劉正穆表示,民法基本概念傾向承租人是相對弱勢,例如失火、或在屋內自殺變凶宅,承租人若沒有出於故意或被證明有重大疏失,通常遭判決需負賠償之責的案例不多。

資料來源:《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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