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酒女一場空2850萬要不回

已婚鄭姓建商包養徐姓酒店小姐4年多,每月付她10萬元生活費,還送她530萬元的「鴿子蛋」大鑽石,甚至交給她存摺、提款卡任憑「無限暢領」,徐女陸續提領2380萬元後,鄭某才知她無意結婚又劈腿,於是提告要討回鑽石和現金;但台北地院認為鄭某主動贈與,判決徐女不用還;可上訴。

賦稅屬官員指出,從本案來看,以最少金額試算,若在98至100年期間贈與值2850萬元(現金加鑽石的總值),每年免稅額220萬,扣掉3年享有660萬元免稅額之後,尚有2190萬元須以10%稅率加徵贈與稅;倘若判決確定徐女不用返還,則鄭某面臨被追繳稅金219萬元。

北院合議認為,鄭某送禮、送提款卡時,都未受脅迫或詐欺,且他與妻分居多年,未積極辦理離婚,亦無法掌握與妻離婚的確切時間,徐女有理由認為鑽石只是一般禮物,而不能算是求婚的附屬禮物,故判她不用還鑽石及現金。

情人分手後追討「愛的禮物」,法律實務上失敗的多、成功的少,能追討成功的多半是「先訂婚後毀婚」,擺明想發訂婚財,有詐欺之嫌;而送給婚外情對象的禮物,除非能證明借貸關係,否則大多會被法官認定出於自願贈與,不容易討回來。

律師指出,若送禮的一方能舉證是「基於何種前提而贈送」,例如是以結婚為前提、借給對方開口要應急或看病,否則,法官多會認定饋贈屬於「無條件自願贈與」,分手後當然不得討回。至於婚外情對像受贈,要回來更不容易,因為送禮的一方既有婚姻在身,更無從以婚約附屬品的形式「包裹」禮物,打官司索討的勝率自然更低。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