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例一休」指的是一天例假日,一天休息日。修正後的勞基法有4種休假日,分別為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日及國定假日。其實嚴格說起來舊法中也有提到這四個名詞,修法後做了調整而且更加明確。譬如,原本勞基法就有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作為例假。就是例假日的規定,這是嚴格的規定,七天中至少一定要休一天,當然不一定要禮拜天,很多行業是休禮拜一的。「一例一休」採彈性做法,新法條規定為每7日應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日,1日為休息日。因為如果是二例,那是二個例假日,例假日依規定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勞工自願加班也不行,違反了雇主會被罰。若符合前面三種情形加班,雇主要給勞工的加班費是「發給加倍日薪工資+補假。」如果是採二休,那麼是二天休息日,又可能造成雇主動不動就要求勞工配合加班的情形,因為休息日在徵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加班。
二、
至於修法後休息日加班的計算方式是:加班前2小時按時薪加給1/3;第3小時起,按時薪加給2/3。加班4小時內以4小時計;加班4~8小時以8小時計;加班8~12小時以12小時計。舉例,小明月薪3萬元換算成日薪為1000元,時薪125元(1000元÷8小時=125元)。假設小明某休息日到公司加班3小時,則依前面規定計算加班費:前面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125元+(125×1/3)=167元(每小時),2小時為167元×2=334元。第3個小時為125元+(125×2/3)=208元。334元+208元=542元,但因為法律規定只要在4小時內全部以4小時計算,所以今天不管小明是加班1小時、2小時或3小時全部以4小時計算加班費,所以加班費應為前面2小時為167元×2=334元,第3、4小時為208元×2=416元,334元+416元=750元,所以小明月薪3萬元,若在休息日加班3小時的加班費應為750元。作這樣的規定,是採以價制量的思維,立法原意是希望盡量鼓勵勞工多休息,不要讓資方隨意找藉口要求勞工休息日加班,要加班可以,資方可能要多付一點加班費。有關一例一休的話題,近來社會鬧的沸沸揚揚,很多企業主埋怨人事成本增加等等,其實工時夠長必能創造更多利潤一直是個迷思,以國人最喜歡旅遊的國家日本而言,很多商家過了晚上8點就不做生意了,歐洲國家是到了禮拜五下午城裡就唱空城了,一昧擠壓人力卻不想多付出是臺灣一般行業雇主的落伍思維,凸顯缺少競爭力,這一點只要聽聽看是那位大老闆動不動就把人事成本增加掛在嘴邊就知道了,因為潛意識中會將員工當作成本而非資產的自然有諸多埋怨。何況舊法時期很多商家、餐飲店原本就未必有遵守勞基法,現在修法後變的更加嚴苛,商家反而會遵守無寧是不合常理,所以口水滿天飛很多是藉機變相漲價,卻說是反映成本。至於平常工作日加班的計算方式也一樣,加班的前2小時是按時薪加給1/3,第3~4小時按時薪加給2/3。最多只能加班4小時。但平常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則沒有休息加班未滿4小時一律以4小時計算的規定。
三、
另外前面提到例假日加班僅限於「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這種情形可能製造業最常見,例如例假日發生地震,員工被要求回公司處理緊急事故,這個時候加班是按日薪加倍給付,不管加班多久,援用前面的例子月薪3萬、日薪是1000元,所以加班費是2000元,再給補休1天。原因是遇到上面的情形都是突發狀況,而且可能具有危險性。至於,如果是休息日,特休日或國定假日加班的原因也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部的解釋此時加班的計算必須比照例假日的加班也就不管加班多久,1小時、2小時……,一律給雙倍日薪,再給補休一天。至於國定假日(端午、中秋、春節…等)的加班一樣要徵得勞工同意,一樣是給加倍日薪,未滿8小時一樣都算1日,但勞工也可以選擇補休一天,採要領加倍日薪或是補休二選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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