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

勝訴判決不但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還可以終局執行,在甲已經就乙得
A地B屋聲請強制執行時,原則上,丁也可以再行聲請強制執行然後併案執行
,但因為丁也有設定抵押,不論丁是否取得勝訴判決,法院通常會在甲得強
制執行程序一併通知丁行使抵押權,此時丁不用再聲請強制執行,僅須聲明
參與分配即可;若丁並未設定抵押權,債權也沒有任何擔保,只是一般債權
時,就必須取得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加以滿足。
 
所謂參與分配,係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
實施強制執行時,已因他債權人事先強制執行,由法院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
,或因為債權人來不及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依法請求執行法院准許加入
分配。參與分配的前提要件,必須強制執行的債權人有多位而債務人財產可
能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每位債權人持終局執行的執行名義,且均為金錢債
權的執行名義,如果是持「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執行名義,不可以聲明
參與分配。
 
可以聲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限於有終局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對於執行標的
物有優先受償權之人(例如抵押權人、質權人等)以及政府機關,而聲請參與
分配之時點,原則上應於強制執行程序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
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如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
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向法院聲請;例外情形,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
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於提出其權利證
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時,則不受上述限制。例如在甲的強制執行程序中,
法院於103年6月3日定第一次拍賣期日於103年6月20日,事後A地B屋於當天
拍定,金額為900萬,若丁僅為普通債權人,則丁必須在6月20日之前向法院
聲請參與分配,若未於期限內聲明參與分配,只能在甲受償餘額的100萬而
受償;若丁為抵押權人,可以與甲就拍定金額900萬元依債權比例受償。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