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小孩想墮胎,小心觸犯刑法

目前墮胎在我國為「有條件」的合法,理由在於,依刑法第288條的規定,凡懷胎婦女墮胎,則構成犯罪,須面臨刑事責任,但是後來的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若懷胎婦女在某些情形下施行人工流產則例外不成立犯罪。此外,目前各國積極推動墮胎合法化或除罪化,主要理由乃為保障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

台式喜劇《俗女養成記2》每週播出都會引發網友的熱烈討論,近日播出第五集,一開場就是女主角陳嘉玲看婦產科的畫面,原來是她懷孕了,但她似乎不想要把小孩生下來。據此,如果劇中嘉玲想要墮胎,會不會觸犯我國法律?關於婦女墮胎的法律規定,本文以下說明之。

法律評析

在台灣,人工流產可能會觸犯刑法墮胎罪

「人工流產」俗稱「墮胎」,大致可分為手術人工流產與藥物人工流產。我國關於人工流產的法令規定在《刑法》及《優生保健法》中,而在優生保健法的庇護之下,目前墮胎在我國為「有條件」的合法,理由在於,依刑法第288條的規定,凡懷胎婦女墮胎,則構成犯罪,須面臨刑事責任,但是後來的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若懷胎婦女在某些情形下施行人工流產則例外不成立犯罪,例如避免遺傳性疾病、胎兒有畸形之虞、遭強制性交而懷孕者或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婦女的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等等。此外,在《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也有規定婦女可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及相關限制。

墮胎合法化(除罪化)的推行

在全球支持墮胎合法化的浪潮之下。2019年4月,韓國憲法法庭宣布,墮胎法違憲,將進行廢除;2020年3月,紐西蘭墮胎除罪化,不再把墮胎視為犯罪行為;2020年年底,阿根廷通過墮胎法,使該國懷孕者在14週妊娠期間內有權選擇中止懷孕,使墮胎合法化;2021年9月,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墮胎除罪化。各國推動墮胎合法化或除罪化,主要理由乃為保障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及健康權。反觀台灣,我國作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乍看平權進展優先於其他亞洲國家,但在此議題上,懷胎婦女墮胎仍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始能合法墮胎,以女性健康的角度出發,似乎有保障不周之虞,期盼政府能研擬修法並加快改革腳步。

相關條文

刑法第288條:「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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