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何姓男子任職中壢某電子線工廠,在連續工作22日後發生中風,手術後遺留身體右側偏癱,無法行走無工作能力,經桃園市政府審定符合職業災後向公司求償18617224元,公司辯稱何男是自願加班,但法官認為,他既不是鄉民謔稱之恐龍,也不認為行政院賴院長、勞動部林部長說的加班是作功德,於是判公司應賠償835萬多元。
1.什麼是正常工作時間?
勞基法分成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及約定正常工作時間
(1)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約定正常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也就是分配後一天最多只能工作十小時。
有此種約定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但如果約定的工作時數分配結果,符合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未超過四十小時,就不受到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規定的限制。(勞基法第30條)
2.雇主應如何使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上班?也就是透過什麼程序才能合法讓勞工超時加班?
法律有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工作時間(勞基法第32條)。
超時加班是讓勞工的工作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工作時數超過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
而工會及勞資會議的同意方式簡單來說,就是總公司之下如果有不同的分公司,那麼要分公司的工會同意才可以;如果分公司沒有工會,就要讓分公司自己做成勞資會議才算合法的同意。(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07 月 16 日勞動二字第 0920040600 號)
3.自願超時同意書到底合不合法?
勞基法規定的員工可超時工作時數,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法律規定一般分為任意規定和強制規定,如果是任意規定,那麼兩方可以自己另外有約定,不必照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強制規定,那麼兩方就不能自己做違反法律的約定,勞基法關於勞工到底能超時工作到什麼程度的規定,就是強制規定,所以如果雇主要求勞工簽的自願超時同意書,超出法律同意的超時時數,同意書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本案的被告公司,就有提出自願超時同意書,但同意書,顯然是被告預先印好的書面,上面又有多達28位勞工簽名,實在很難相信以被告員工大約130 人規模,竟會同時有至少28名員工自願「超時加班協助生產」,衡諸社會常情,應該是被告要求員工加班,為符合法律才由包括何姓男子在內的員工簽立該同意書,以求合法,何況勞資雙方為不對等的權力關係,雇主若要求勞工簽立自願加班同意書,勞工其實難有拒絕簽立的能力。
有趣的是,本案法官還在判決書內指出自己不是恐龍法官,也不認為加班是在作功德,如此符合時事的判決內容倒是讓社會大眾更加關注近期的勞基法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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