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方案一言既出駟馬難追

不知廣告,仍可領取報酬-簡介懸賞廣告

所謂「懸賞廣告」,係指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之情形,例如寵物協尋啟示、徵求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而廣告人對於完成工作者,即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如果是數人先後完成工作時,則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如果是數人同時完成,或分工合作一起完成者,則數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但是廣告人很難知道是誰先完成工作,反而是對於第一個向他請求報酬的人,沒道理拒絕給付,所以依民法規定,除非廣告人已明知工作係由其他人先完成,否則只需要把報酬給付給最先向他提示的人後即免除責任。

而本則漫畫的劇情是要向大家介紹不知廣告,在無意間完成工作時,是否同樣得向廣告人索取報酬?我國民法將懸賞廣告的性質定性為契約,意即廣告人和完成工作人間成立懸賞廣告的契約,不過網友可能會有疑問,一方不知道廣告的存在,要如何成立契約?不過依民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契約的成立不一定要以相對人承諾為必要,所以依上開規定,如果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所定行為時,會因意思實現而成立契約,且民法第164條第4項也有明文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所以縱使不知廣告的存在,還是有領取報酬的權利喔!

 

 

民法第161條:「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民法第164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圖/文:李郁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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