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不得撤銷

說好的禮物可以撤銷嗎?

贈與,是一種雙方約定,由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的給予他方,而他方允受的契約。相較於買賣是有償契約,贈與是無償契約,受贈人無須支付任何價金,就可以收受另一方給予的財產。因此在法律規範上,較著重在保護贈與人,以減輕其責任。

贈與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雙方用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對贈與人來說頗具危險性。因此,民法中設有任意撤銷,在贈與物還沒有移轉前,贈與人都可以任意的撤銷贈與,也就是說,贈與人可以反悔。但是在兩種情形下並不允許贈與人撤銷:一是經過公證的契約,既經公證,贈與人應當已深思熟慮,無特別保護的必要;二是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例如贈與金錢予救命恩人,因為具有倫理性,應不許贈與人任意撤銷。

不過,即使是經公證的贈與及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如果受贈人有故意侵害贈與人或其配偶、近親等之人的行為,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仍是可以在一年內撤銷贈與,即使贈與物已經給予受贈人,仍然可以請求其返還。

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1、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2、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416條:「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參考資料:王澤鑑,民法概要,第358頁至第3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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