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民法第1118條之1有規定,如果父母小時候就把子女遺棄,在子女成年後,又回過頭來要求子女扶養時,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的,不用再花錢養爸媽。但必須自己積極向法院聲請,如果怠於向法院提出,扶養義務還是不會減免的,還是要養爸媽。
楊小姐出生後,母親就把楊小姐丟給祖母照顧,自此消失,而父親早逝,所以楊小姐自幼就是由祖母帶大,某天楊小姐接到社會局的電話,表示母親腦中風住院,告知楊小姐對母親有扶養義務,必須負擔母親的生活、醫療費用,但楊小姐認為母親從小就遺棄自己,老了需要有人扶養的時候才找上小孩,非常不公平,於是來所詢問律師如何處理?
許多小時候就和父母親疏遠的子女,本以為自此不相往來,但往往不知道父母親年老了,又沒有子女照顧時,主管機關依法會對老人進行職權安置,但政府也不是吃素的,安置費用就會找上子女索賠,但子女也有苦衷,自己並不是故意遺棄父母,而是父母先遺棄自己,難道我還要花大筆的銀子給一個遺棄我的人嗎?法律真不公平。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所以父母小時候就把子女遺棄,在子女成年後,又回過頭來要求子女扶養時,子女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的,不用再花錢養爸媽。
不過此項優惠也不是自己會從天上掉下來的,必須自己積極向法院聲請,如果怠於向法院提出,扶養義務還是不會減免的,還是要養爸媽,嚴重者還可能構成刑法上遺棄罪,所以民眾認為符合法條要件的話,可以先向法院聲請以一勞永逸,因為扶養義務減免的裁定只會向後生效,裁定前父母的安置費用,社會局還是可以追討的,所以越早聲請,自然就越有利。
律師聲請法院通知楊小姐的祖母、叔叔、堂姐到庭作證,證明楊小姐的母親丟下楊小姐後就不知去向,此後也沒有任何聯絡,楊小姐是由祖母一人帶大,可見母親確實未盡扶養小孩的義務,且情節重大,裁定免除楊小姐對母親的扶養義務,社會局也停止向楊小姐追討後續安置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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