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在(113年10月)數月前所提出的保險法修正案八大類保單類型,包括產險、健康險、一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壽險、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等,禁止做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原本金管會打算提出修法,債務人的所有壽險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的保單,可免強制執行,但此舉引發法院和許多債權人認為範圍太大,不利債權人權益保障,因此金管會已對原本的八大豁免條款大舉調整,也取消100萬元以內免執行的原規畫。
之所以調整,主要是在預告期間收到很多意見,尤其觀察到大法庭主要關注的是人壽保險,不含健康及傷害險,另外,年金險則和儲蓄險很像,倘若規定達到一定金額以上才能成為強制執行對象,也會引起很多債權人認為債權不保,因此,現在最新的修法規畫,已不是直接把豁免強制執行的上限訂在100萬元,而是直接去連結行政執行法對幾個月、一定期間的「最低生活津貼」作為標準,另外,保單解約金額若在金額在10萬至20萬元之間的,也可豁免強制執行。
聯合報/記者朱漢崙報導
自111年12月9日最高法院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後,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大量執行保險案件造成法院人力負擔,於113年6月17日訂定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故保險局針對保險法提出修法應對。
最高法院台抗大字第897號
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綜上,皆因債務人債務問題之衍生,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各有立場與法律上之行使權利問題,債務人可主動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免去與各債權人協商、異議、清償,透過消債程序達到保全及一次性處理全部債務之解決。
車禍責任釐清,需靠車禍鑑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