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修法重點

立法院分別於112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與31日通過三讀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重點

1、學校性平會調查小組成員可一部分或全部外聘,如涉案的是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如涉案的是校長(包含前校長),則由主管機關受理調查,必要時可先調整或暫停校長職務。

2、如認學校的調查處理結果有瑕疵或疑義,可要求學校再審議;如仍有不當和違法疑慮,主管機關可在說明理由後,直接由主管機關所設的性平會審議。

3、行為人為學校教職員工時,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遭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是校長涉案,則可定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4、禁止未成年師生戀;若為成年學生,教職人員與校長不得利用權勢關係發展師生戀。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

1、《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加重權勢性騷裁罰。

  • 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利用權勢者、雇主加重最高5倍。
  • 調高一般性騷行為人罰鍰最高20萬元、權勢性騷最高科處罰鍰60萬元並新增雇主為行為人行政罰1-100萬。
  • 新增刑事部分則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1/2。

3、新增10至29人的微型企業也須設置申訴管道。

4、建立外部申訴管道,以及增設被害人申訴與心理支持。

 

《性騷擾防治法》的重點修法

1、延長申訴期限。

  • 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
  • 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
  • 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
  • 雇主性騷,被害人得於離職後1後,自事件發生起10年內申訴。

2、簡化調查程序。

3、完善性騷擾防治組織。

4、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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