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駕10年內再犯,撞死工人裁定羈押

一名林姓女子酒駕撞死負責交通疏導的施工人員,肇事後經酒測,酒測值竟達0.77mg/l,檢方認為,林女10年內再犯酒駕並致人於死,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

法律評析

一、酒駕撞死人刑責重,再犯者罪加一等

酒駕肇事者先前曾因酒駕,不論當時有無肇事,受有罪判決或緩刑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駕並因而撞死人,刑責上從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林女於民國103年曾犯酒駕經判決確定,竟不知悔改,於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林女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158之3條第3項,以及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在論罪上,由於前者之刑度較後者重,故以前者較重之罪來論處,此為刑事法上之想像競合犯。

由於本條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如有相當理由認為行為人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法官經訊問後,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得准予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參照)。本案林女曾遭通緝,且如受有罪判決,刑度必然非輕,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可能,故檢方聲押獲准。

 

二、現行刑法酒駕之規定

為遏止酒駕,立法院於111年1月間三讀修正通過加重酒駕刑罰,並延長再犯重罰年限,扼要說明如下:

(一)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原本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從2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至30萬元以下罰金。

(二)酒駕肇事初犯及累犯之刑責皆未變更,但分別增訂得併科罰金。

(三)酒駕肇事累犯延長再犯重罰年限,從5年內改為10年內。

 

以下為修法前後之比較(畫底線者為提高或增加處罰):

第 185- 3 條(民國111年修正)
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 3 條(民國108年修正)
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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