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美容消費糾紛

女人愛美是天性,遇到瘦身美容消費糾粉也常見,第一時間看清楚契約,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如果無法成立和解,私權部分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第16條規定定之。

 

本契約所稱「瘦身美容」

指為體型、重量之控制或調整之目的,藉手藝、機 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 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

二、當事人

三、提供之瘦身美容項目

四、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五、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六、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七、費用明確性原則

八、付款方式

九、以信用卡給付

十、以貸款機構之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

十一、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十二、卡、憑證之使用

十三、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十四、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十五、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十六、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十七、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

十八、擔保條款

十九、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二十、個人資料保護

 

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二、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 定。

三、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四、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瘦身美容契約書。

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七、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並

      增收相關費用。

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

      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九、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十、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

    受。

十一、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十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

 

行政院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調解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