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降不來,傳假消息最重罰300萬恐涉加重詐欺罪?

近期因疫情升溫,人心惶惶,也有不肖人士假借「疾管署」名義設置官方line藉此以公家機關的名義散布不實謠言製造恐慌,中央政府也不斷呼籲這些行為所可能面臨的罰則,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真的有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嗎?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先有一個行使詐術的行為,而這個詐術會使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基於這個錯誤,進而交付財產,最終導致損害,這是普通詐欺罪,而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同條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簡單講就是用政府的官方名義取跟別人「詐財」(不論既遂或未遂),才會構成加重詐欺罪,如果只是一個假的「疾管署」Line官方帳號散布假資訊,沒有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就不會有加重詐欺的問題喔!

其實這樣的宣導圖並不恰當,原因在於,只講一個要件就直接貼出相關的法條強調刑罰責任,容易誤解只要散布假消息也會構成詐欺罪。

 

如果只是單純散布假消息的話則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上圖取自疾管家官方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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