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侵害配偶權勝訴,被告須賠償10萬元

案例事實

委託人陳先生(原告)
案件結果勝訴,被告應賠償原告10萬元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明知別人結婚了,卻又對有夫之婦表達愛慕之意,已非屬一般男子與已婚女子之正常社交程度,且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常情而有不當之違反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並破壞別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尚非一般婚姻互守誠實之配偶所得容忍,自屬侵害配偶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

陳先生無意間發現老婆和外面一位男子私下互有聯繫,調查後得知該男子劉先生和老婆有生意上往來,但Line的內容除了生意內容外,劉先生還常向陳先生老婆說告白的話,並多次慫恿老婆和陳先生離婚,雖然老婆並未首肯,也沒有傳什麼真的出軌的話,但已讓陳先生對老婆不再信任,也無法容忍劉先生私下一直跟老婆表白、叫老婆跟自己離婚的話,認為自己家庭被介入,於是來所委請律師對劉先生提出訴訟。

律師解說

單方面介入別人的婚姻,已經侵害別人的配偶權了!

侵害配偶權,並不是單指配偶外遇時才可以請求賠償喔,對於那些想誘拐有夫之婦的壞男人,因為介入別人的家庭,就是侵害了別人的配偶權,也是可以求償的。

而依一般社會通念,明知別人結婚了,卻又對有夫之婦表達愛慕之意,已非屬一般男子與已婚女子之正常社交程度,且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常情而有不當之違反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並破壞別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尚非一般婚姻互守誠實之配偶所得容忍,自屬侵害配偶之身份法益,且情節重大。從而,陳先生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賠償慰撫金。

法院判決

勝訴,被告應賠償原告10萬元

法官開庭審理後,審酌劉先生無法合理說明為何要向別人老婆表露愛意,更無法解釋為何要求別人離婚,法官認為陳先生之配偶權遭受侵害情節重大,於是判決劉先生應賠償陳先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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