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契約的種類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契約的成立不必為書面(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只要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契約即告成立,而契約大致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典型契約:又稱有名契約,指法律上依其類型賦予一定名稱之契約,民法上規定之契約類型均是。

■非典型契約:又稱無名契約,指法律上未賦予一定名稱之契約,即典型契約以外之契約是也,其可分為純粹之無名契約及有名契約與有名契約或無名契約相混合而成之契約。

■雙務契約:指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之契約。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指僅當事人之一方負擔債務,他方並不負擔債務或雙方均負擔債務,但其所負擔債務間並無對價關係之契約。

■一時性契約:契約當事人因一次給付,債務即當履行完畢,契約關係即消滅之契約。

■繼續性契約:指契約當事人之給付,須經長期繼續為給付才能實現契約目的之契約。

■有償契約:指契約當事人互為有財產價值之給付。

■無償契約:指契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為有財產價值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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