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煩人的推銷該怎麼辦?

相信每個人都有接到推銷email、簡訊、電話的經驗,除了不堪其擾之外,也實在搞不清楚業者會持有我的個人資料,該怎麼辦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於首次行銷時,也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另外,基於當事人自決權的精神,也可以要求對方刪除自己的個人資料,除非有正當事由,否則不得拒絕

屢屢警告仍不聽勸怎麼辦

信箱垃圾信件、垃圾簡訊了嗎:直接回信要求停止行銷和刪除個資,如果又再次收到,就有明確證據。

電話行銷:可下載錄音app,在對話中明確表示拒絕行銷、不要再打過來,如果嗣後又接到同事業的行銷電話,錄音就是有利證據。

當事人得以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金額範圍內,訴請損害賠償

向主管機關檢舉

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者,得處5萬元至50萬元之罰鍰。要求刪除而不刪除者,經主管機關命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得處2萬元至20萬元之罰鍰。公司代表人也將連坐受罰,不可謂不重。

 

圖/文:李郁霆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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