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取消行程,旅行社可以拒絕退費嗎?

訂好旅遊行程了,可以取消退費嗎?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知。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對許多特定行業訂定之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受此拘束,業者自訂之約款違反者,該契約條款即為無效

依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為例,旅客得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但應負擔該行政規費後,依下列標準賠償業者旅費比例:

旅遊開始前第31日取消:賠償百分之10。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30日取消:賠償百分之20。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20日取消:賠償百分之30。
旅遊開始前1日取消,賠償百分之50。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取消、自行不到,賠償百分之100。

所以業者是不得和消費者自行約定劣於上開標準的契約的,否則消費者也可主張應適用政府公布定型化契約之規定,退還部分費用,國內個別旅遊、國外旅遊之定型化契約也有大同小異之規定,賠償比例則略有不同,讀者可自行至觀光局網站下載參考。如最後雙方仍然爭執不下,當事人除了民事訴訟之外,也應多加利用調解機制,如撥打1950至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申訴或調解管道。

圖/文:李郁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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