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南亞太國際棒球場舉行中華職棒開幕戰。賽事期間,一名蔣姓男觀眾因不滿現場管制措施,與負責維持秩序的工讀生發生口角,根據現場民眾拍攝之影像及新聞報導,蔣男於爭執中揮手掌摑蔡姓工讀生臉部,導致被害人受有左臉紅腫及口腔黏膜擦傷等傷勢。事發後,蔣男遭所屬之房仲公司發布解聘聲明,中華職棒聯盟亦宣佈將該名觀眾列為永久禁入球場之黑名單。
(新聞來源:yahoo!新聞、自由體育LTN)。
本案事實有現場多角度錄影畫面、目擊證人證詞以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被告已於初步調查中坦承動手事實;被害人則是在執行球場勤務過程中受傷。目前被害方已正式提起刑事告訴,並進入司法偵查程序中。
一、本案法律評析
本案被害人受有「口腔出血」及「臉部紅腫」,於實務上已達侵害身體生理機能之完整性,無庸置疑。需注意者,若後續鑑定出現「聽力受損」且達不可回復之程度,則有論以第 278 條重傷害罪之空間(雖本案初期看來以普通傷害罪偵辦為主)。
行為人對掌摑行為具備「傷害故意」,即便其辯稱為情緒激動或管教,亦不影響故意之成立。
實務上多認為「掌摑臉部」具備極高度之蔑視意義,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與尊嚴,並且本案發地點為萬人球場看台,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顯符合「公然」之要件。
行為人以「一個掌摑動作」同時觸犯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通常以刑度較重之普通傷害罪論處,但公然侮辱之情狀會作為法官量刑(如裁定易科罰金數額)時的加重考量因素。
2.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與人格權保障
一般侵權行為之構成(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本案被告之行為具備違法性(無正當防衛或阻礙違法事由)、故意性,且與被害人之身體權、名譽權受損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在審理此類「公然掌摑」案件時,評估慰撫金不單看物理傷勢(醫藥費),會較著重於「侵害情節」,例如:
#場所公開性: 在萬人球場及社群媒體瘋傳下,被害人羞辱感倍增。
#地位不對等: 壯年管理職對年輕基層工讀生施暴。
#職業影響: 被害人係執行職務時受害,造成其未來執行勤務之心理陰影。
二、勞動法與契約責任之延伸
雖被告當時身分為觀眾,但若當時行為與職務執行有「外觀關聯性」(例如穿著制服、代表公司出席),雇主方需承擔連帶賠償。本案中被告雖為私人看球,但原雇主火速解聘乃為避免企業商譽受損之風險控管。
中職聯盟禁止其入場,係基於場館管理權與契約自由,行為人因違反購票守則(不得有暴力行為等),聯盟得依民法規定主張拒絕提供服務。
三、律師提醒
傷害與公然侮辱均為告訴乃論,須於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告訴,另實務上關於此類單次掌摑案件之慰撫金判定,可能因個人薪資、社會地位及受害程度而有波動。
本案在客觀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被告獲判有罪之機率極高,實務上若未達成和解,法官通常會判處拘役或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民事賠償部分,則須綜合考量案發場合之公開性對被害人心理之影響。
遇見此類事件,建議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對自己最為適宜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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