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駕駛在高速公路沿路遭惡意跟拍,僅25分鐘、44公里,就吃上23張罰單,經申訴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裁處機關連續舉發,違反「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鐘以上」之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其中18張罰單。
(新聞來源:中國廣播公司)
什麼是「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重要準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其目的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可具體化成三個判斷標準:
(一)適合性:國家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者;
(三)相當性(又稱「狹義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
簡而言之,行政機關在做行政行為的時候,不可以為了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就是不要用大砲去打小鳥,殺雞不要用牛刀。
所謂連續舉發的「比例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本條例)是為管制道路交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基於交通違規的動態與特性,立法者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連續舉發的方式來遏止或警示違規行為,來達成管制的目的,如果以舉發的次數來認定違規次數,舉發間隔過於密集的話,雖然可以達成管制交通之目的,但可能發生處罰過當的情形,反而不符必要性之檢驗,違反比例原則。
現行法規定,行為人未依規定進行變換車道,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不得連續舉發。以「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鐘以上」作為連續舉發之標準,就人民因此可能受處罰之次數及累計應負擔之罰鍰,與交通秩序之管理與維持目的做衡量,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因此,基於此開罰標準,法院判定行政機關在連續舉發之裁量上違反比例原則,因而撤銷其中18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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