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被剝奪繼承權,孫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若子生前對父有民法第1145條第5款重大的虐待或污辱,經父表示不得繼承遺產,因代位繼承是以自己本來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判斷。故子喪失繼承權,只要孫本身未違反民法第1145條各款規定事由,孫還是可以代位繼承且應繼承的遺產金額不會受到影響。

代位繼承權是什麼?代位繼承權被剝奪的判斷標準?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之情形,民法第1140條定有明文。

故如父生下子,子又生下孫,但子比父早過世,之後父過世時,孫得代位子繼承父的遺產,此即為代位繼承制度。

爸爸的繼承權被剝奪、我可以代位繼承嗎?

若子生前對父有民法第1145條第5款重大的虐待或污辱,例如長年未探視父,經父表示不得繼承遺產,此時孫的代位繼承權是否會受到子的影響而不得繼承或因此減少繼承的金額呢?根據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30號民事判決認為,因代位繼承是以自己本來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判斷。故本案中,即使子喪失繼承權,只要孫本身未違反民法第1145條各款規定事由,孫還是可以代位繼承且應繼承的遺產金額不會受到影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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