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監護權及探視權 之二
五、夫妻一方是外籍人士,擔心離婚訴訟期間對方將小孩帶出境,有什麼解決方法?
在此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對方將小孩攜帶出境,範例如下:
為聲請暫時處分事: |
|
聲請事項 |
|
一、對相對人核發下列內容之暫時處分(請勾選符合您所欲聲請之項目) |
|
□禁止相對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
|
□命相對人(自○年○月○日起於每月○日前)給付聲請人(或未 |
|
成年子女○○○) (生活、教育、醫療、諮商輔導、程序監 |
|
理人報酬)新臺幣 元。 |
|
□命相對人於○年○月○日○時前,在 (交付地點)將下 |
|
列生活(教育、職業)必需物品交付聲請人: |
|
□命相對人完成 (如遷移戶籍)以協助未成年子女 |
|
○○○就醫或就學。 |
|
□禁止相對人(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攜帶 |
|
未成年子女○○○離開 (處所及地址)或出境。 |
|
□禁止相對人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
|
□保存財產之行為。 |
|
□相對人不得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建物及其座落土地); |
|
亦不得為下列有礙於被害人使用該不動產之行為: |
|
□出租;□出借;□設定負擔;□其他 。 |
|
□相對人應於 年 月 日 時前,在 將 物品連同 |
|
相關證件、鑰匙等交付被害人。(請提供車籍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 |
|
□下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被害人、□相 |
|
對人、□其他 行使負擔。 |
|
□相對人得依下列時間、地點、方式與前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
|
時間: |
|
地點: |
|
方式: |
|
□相對人應按月於每月 日前給付被害人: |
|
□住居所租金(新臺幣,下同) 元,□扶養費 元、 |
|
□未成年子女(姓名) 之扶養費 元。 |
|
□相對人應交付下列費用予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姓名) : |
|
□醫療費用 元、□輔導費用 元、 |
|
□心理諮商費用 元、□財物損害費用 元、 |
|
□其他費用 元。 |
|
□其他 。 |
|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事實及理由 |
|
一、聲請人業於○○年○○月○○日為本案之請求(案號: ) |
|
另聲請人和相對人間 □無 □有 保護令(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
(案號: ) |
|
二、(請敘述暫時處分核發之必要性) |
|
目前兩造因 (事由或詳述事實),案件繫屬於 貴院中,但因 |
|
□情況急迫 |
|
□恐相對人致繫屬中之案件請求,無法實現 |
|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規定, |
|
請求 貴院裁定如上列所示之暫時處分。 |
|
|
|
|
|
此 致 |
|
|
|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
|
證物名稱 |
一、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