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概念分析及實例操作 之二

(二) 工資
(1)工資之基本概念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雇主應全額、定期、直接給付,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且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I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II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III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目前最低基本工資為每月19,047元,每小時115元。

(2)工資之爭議問題(何謂「經常性給與」?)
由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將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因此判斷勞工所領取者是否為工資時,關鍵在於判斷是否為「經常性給與」。

對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已先將下列給與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範圍外,包括「紅利」、「獎金」(含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其次,我國行政機關早期強調必須具備「按月發給」者,始為工資(台(78)勞動二字第14941號函參照);不過後來其改認為凡屬「工作之報酬」即屬工資,不限於「經常性給與」者。至於我國法院實務上,則仍多以是否符合「經常性給與」來判斷是否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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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時
(1)工時之基本概念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不過,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則有例外規定。

(2)什麼是「變形工時」?

A. 「二週變形工時」: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將原本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B. 「八週變形工時」: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將原本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只要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C. 「四週變形工時」: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只要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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