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羈押之二

2.羈押期間與延押:
羈押期間自法官簽發押票之日起算;延押是指羈押期間屆滿,由檢察官聲請或法院裁定予以延長。偵查中的羈押期間最多二個月,延押時不得超過二個月,且以延長一次為限,因此偵查中羈押期間最多可達四個月;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最多三個月,延押時,每次以二個月為限,若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一、二審合計可延押三次,三審只能延押一次;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的延押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圖示如下),但是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且羈押期間屆滿,延押裁定未合法送達或是未判決確定時,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階段

羈押期間(含延押)

偵查中羈押

2+2=4個月

審判中羈押,且被告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一、二審:3+2×3=9個月

三審:3+2=5個月

審判中羈押,且被告犯最重本刑為死行、無期徒刑或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之罪

一、二審:3+2×6=15個月

三審:3+2=5個月

免予羈押: 法官審理檢察官的羈押聲請並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雖然有羈押原因(不論是一般性或預防性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不用徵詢檢察官的意見,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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