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抓姦裝GPS,構成妨害秘密嗎?
李姓男子不滿妻子突然要求跟他分居,認為有第三者介入他們的婚姻,偷偷裝了GPS在張姓妻子的車上並時常尾隨其身後,進而發現妻子時常與陳姓女子相約出遊,他擅自認定兩人為同性戀人,甚至也在陳女的機車上加裝GPS,李男更出言不遜提到:我知道你們車子停在哪裡,兩女驚覺車子被裝GPS,經車行檢查後屬實,憤而提告李姓男子。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明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
可知構成此罪有兩個重要部分:
(一)無故:「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其判斷須視行為者有無合理化其行為之事由而定,通常須參照一般人的生活經驗法則,以及衡量侵害手段與所保障的隱私之間的適當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則。
(二)非公開: 「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隱私權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而有無隱私權合理保護之期待,不應以個人所處之空間有無公共性,作為決定其是否應受憲法隱私權保障之絕對標準。換言之即使個人身處於公共場域中,仍享有私領域不被科技設計非法掌握行蹤或活動之合理隱私期待。
本案中李男的行為是為了抓姦,這個理由是否屬於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早期實務上確實有判決認為此為正當理由,因為配偶外遇乃常人無法忍受之事。
目前多數法官皆認為配偶並沒有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日常生活的義務,並非正當理由,屬於無故。
依照釋字689號的意旨,使用GPS可以24小時掌握妻子與陳女的位置、移動方向,得知活動行蹤,透過長期而大量之位置資訊,自可得知張妻和陳女日常作息以及行為模式,已達到隱私權之重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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