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父親還能工作或自己無法生活為由拒絕扶養

A男55歲辦理退休,和子B同住,A男雖然還有體力工作但想有多一點退休生活,A男名下無房地產,僅有存款20多萬。A可否要求B扶養,但不想出去找工作?B可否以自己只有打零工,每月收入2萬多,只夠為持自己基本開銷,自己活不下去了,所以拒絕扶養A?

案例解析:

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意思是說,法律上受扶養的人必須已經沒有足夠的財產來為持生活(不能維持生活;如名下無不動產,足夠存款或其他財產等),而且也沒能力到外面工作來養活自己(無謀生能力),才能要求扶養義務人來扶養自己。但是,對「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對於直系血親尊屬(父母、祖父母)不用具備。換言之,就算父母還有能力出去賺錢只要父母沒有足夠的財產,仍然可以要求子女扶養自己(和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樣的還有配偶,但因為配偶還有民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負擔的問題須另行考量。),所以,B不可以因為A還有能力工作就拒絕扶養A,當然,A必須沒有足夠財產維持生活。倘若今天A名下有幢市價1000萬的房子,沒有任何現金,A仍然不可以用房子是要用來住的,不可能賣掉理由來請求B扶養。

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扶養義務而不能為持自己的生活者,免除其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大意是說,因為法律上要扶養別人,自己就活不下去時,可以不用扶養。但若是需受扶養的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就算自己活不下去,也要扶養,只是可以減輕一點,但不可以完全不扶養(夫妻間也是一樣)所以,本案例B不可以用自己只是打零工,每月收入只有2萬多只夠為持自己基本開銷,自己都活不下去作為理由,拒絕扶養A,只能主張減輕扶養的程度,至於減輕多少由法官就個案作具體判斷,倘若A年僅55歲,尚有謀生能力而且也找得到工作,但完全不工作只想靠月入2萬多的B扶養,則減輕的幅度會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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