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載,一名高中鍾姓教官,2015年與高三女學生「師生戀」,還上床發生性行為,分手時又執意與女學生繼續發展「性關係」,驚動家長而曝光,被教育部記2大過,鍾男卻認為,「陸海空軍懲罰法」並無教官不能「師生戀」、與女學生上床等處罰規範,他控告學校與教育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法院不能審查鍾男記2大過是否適當,判決此案應由教育部,送交行政院審議。
(本文摘自:自由時報)
本文主要探討校園師生戀及妨害性自主的法律問題,校園師生戀基於感情因素通發生性行為的當下通常是「合意」但國、高中大多未滿16歲,教師因而涉犯妨害性自主,雖然該罪保護的法益是「性自主權」只要雙方合意就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但我國刑法直接認定16歲以下的「合意」是有瑕疵,因年稚之男女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故勢將其明文規定。
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教師與學生性交也有可能構成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基於監督之身分與被害人性交被害人是擔心可能遭受不利己的事由而同意性交,此種情形亦為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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