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暴力強取保護費,遭警方破門逮捕

黑道幫派,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涉嫌向台北市士林夜市攤商恐嚇、收取保護費的「天道盟士林一統會」會長林嫌昨天被捕;警方是趁林嫌與女友在床上燕好時,武裝衝入圍捕,林嫌嚇得光著屁股跳起來,束手就擒。台北市警士林分局、刑事局偵三隊及內湖分局計逮獲林瑞坤與手下共6人,追查發現,被捕的「天道盟士林一統會」幹部湯嫌(33歲),本月初因販毒糾紛,率小弟持槍從夜市沿路射擊追殺仇家,追到警局旁仍持續開槍;另外,湯祚4年前曾在兩年內連續遭士林警方查獲18支改造槍枝,火力強大可見一斑。警訊後將6嫌依組織犯罪、槍砲、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及毒品等罪嫌移送。

法律評析

組織犯罪集團-黑幫勢力

該案這些黑道幫派,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收取保護費或強行收取權利金,或有暴力討債,視其手段是告知未來危害之情形,論以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若其手段是強押被害人,要求給錢,否則將施以毆打的立即不法侵害,則成立強盜罪,若持凶器或結夥三人以上,則為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自由等強制手段為強盜罪的所吸收。)

持有槍械,涉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有黑幫份子持槍追殺仇家之後,追到警局外,仍然繼續追殺。不論既未遂,皆可依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論處,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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