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台積電某張姓工程師年薪高達400萬,累績30年工作配股,總資產高達1億餘元,但疑似因壓力過大、情緒控管不佳,長期對妻子言語恐嚇,並有多次肢體暴力紀錄,兩人因此離婚。然而離婚後夫妻財產之分配,又是一大問題,張姓工程師主張其總價9000萬餘元之台積電股票都是員工分紅配股,妻子並未協力,因此要分一半給妻子並不公平。夫妻剩餘財產究竟要怎麼分才公平?其實依照我國民法,夫妻剩餘財產並不是只有分一半這麼簡單而已,以下分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能遇到的問題:
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取決於夫妻之間採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分為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但實務上其實很少人會特別約定採公同財產或分別財產制,大部分夫妻應該都是屬於法律預設的法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是「夫或妻的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的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原則上由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簡單舉例,甲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有600萬,乙婚後扣除債務後財產有300萬,那麼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就是300萬,平均分配後乙可以向甲要求給付150萬元。
那接下來就會碰到一個問題,甚麼樣的財產可以列入婚後財產?首先當然是必須要婚後才產生的財產,但像是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慰撫金雖然是婚後取得,但也不能算入婚後財產,因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質上就是夫妻對婚姻貢獻、協力的成果分享,繼承等無償取得的財產與夫妻協力無關,當然不能列入可以分配的婚後財產中。以下整理幾個比較常見的爭議財產類:
財產
是否列入婚後財產?
婚後買房送給另一半
否
退休金
公務員之退休金須列入;勞工退休金仍有爭議
股息、租金
是
婚後房屋增值的部分
若離婚是因為對方外遇、家暴,還要分一半財產,公平嗎?如果離婚原因是可歸責於其中一方的,或類似地顯然很不公平的情形,還是可以請求法院酌減,(民法1030條之1第2項)。如果對方為了不想分配財產而脫產,要怎麼處理?在離婚前5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除非是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否則都可以再追加回來計算。
在本案當中張姓工程師主張價值9000餘萬的台積電股票都是其努力工作取得,若分一半給妻子,並不公平,就是向法官主張剛剛提到的1030條之1的酌減,但法官認為,張姓工程師長年高工時,家庭須勞心勞力的事務都是由原告承擔處理,使其能在工作上無後顧之憂力求表現,因此張姓工程師因工作換得的台積電股票,怎麼能說是沒有經過妻子協力,所以法官最後認定剩餘財產的分配並沒有不公平的情形,不允許酌減。張姓工程師婚後財產1億餘元,妻子婚後財產約200萬元,兩者間剩餘財產差額是1億0292萬元,平均分配後數額約5000萬元,妻子僅要求4500萬元,法官全部准許,張姓工程師最終應給付4500萬元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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