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編造借錢理由,檢察官依詐欺罪起訴

案例事實

委託人劉小姐(告訴人)
案件結果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被告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張思涵律師

借錢不還的案件不易討回的原因之一,就是難以證明被告「在借錢時」有施用詐術的行為,若無法證明,即不會構成詐欺罪,僅有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所以許多人有恃無恐,反正名下沒財產。

劉小姐為人單純很輕易相信他人,劉小姐和張先生在生意上有些許往來,張先生明知自己無能力償還債務,卻還向劉小姐借100萬元,另編織100萬元可存入父親公務員優存18%帳戶中賺利息、家中姐姐缺錢等理由,劉小姐無意賺取18%利息,但相信張先生可能家中真的有困難,為解其燃眉之急,於是同意借款,豈料張先生日後拒不返還,經催促仍置之不理,劉小姐於是委請律師處理。

律師解說

借錢拿來做什麼與借錢的理由不同,可能構成詐欺行為

借錢不還的案件不易討回的原因之一,就是難以證明被告「在借錢時」有施用詐術的行為,若無法證明,即不會構成詐欺罪,僅有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所以許多人有恃無恐,反正名下沒財產。

律師與劉小姐先詢問張先生父親,張先生是否有將借款存入18%優存帳戶?以及詢問其姐是否有使用該筆借款?均得到否定的答案,而律師為劉小姐提出詐欺告訴,地檢署檢察官開偵查庭時,張先生辯稱伊無詐欺意思,但遭追問款項目於何用途時,坦承沒有存入18%帳戶、沒有交給姐姐,係用於支付自己另外的工程欠款。而檢察官傳喚張先生父親出庭作證,其父也證稱張先生所辯稱的內容為不實。

律師對此立即主張,依張先生所辯,即可證明「借款實際的運用」與「向劉小姐所稱的借款理由」完全不同,係施用詐術之行為,且該不實的理由,足以影響劉小姐是否同意借款的判斷,係因詐術陷於錯誤而受有金錢的損失,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判決

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被告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張先生提出之借款理由為不實,以詐欺罪將張先生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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