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和李姓男友未婚生子,卻慘遭男友拋棄,事後她得知有其他女子面臨同樣遭遇,氣得在臉書PO文批李:「愛情騙子」、「讓兩個女子未婚生子,不負責任的男人…。」林女的做法不但沒讓男子得到懲罰,反而被對方提起民刑告訴;刑事部分,林女被判處拘役40天確定,基隆地院近日再就民事部分判她須賠償李5萬元,且要在臉書PO道歉啟事10天,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只要傳述有損他人名譽之事,就會成立誹謗罪嗎?當然不是,原則上只能是真實發生的事情,或當事人已經有做必要查證的動作,就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會構成誹謗罪。不過,並不是真的事情就都能暢所欲言得對外傳述,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規定,縱使所傳述之事實為真,但若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也是無法免罰的。
至於什麼是僅涉私德之事?又什麼與公共利益有關呢?實務上會以「言論的性質」和「被指責的對象」來做判斷,如果只是個人私生活領域之事(例如感情、家庭事件),且對象不是公眾人物或公務人員的話,就與公共利益無關。
就本案來看,林女的行為已造成李男名譽受損,即使所言為真,但李男畢竟非公眾人物,法官也認為私人間的情感問題不具公眾利益,就算李男真的讓二個女人未婚生子,也不能主張講真話而不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在民事名譽權受損害的求償上,只要所散播毀損名譽的內容為第三人知悉,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而散播,都需負被害人名譽受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雖然林女處境值得同情,李男的行為在現今社會氛圍下也大多不被接受,林女還是被判須賠償李男5萬元,法官或許也想藉此告誡民眾類似情形不能用不理智甚至可能觸犯法律的方式處理。
林女之後還可以在法律上有什麼權利可主張嗎?
上訴方面:
上訴制度,使同一訴訟事件,於下級法院審判後,可經當事人上訴或抗告,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以確保審判之公正周詳、減少裁判錯誤,增進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賴,以提升司法之公信力。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除權判決及雙方合意直接上訴至第三審的最高法院以外,只要在判決書送達後的二十日內,向原審法院(例如本案即為基隆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狀,即可上訴,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亦同。只有在二審上訴第三審時,才有上訴利益(因本案判決可能獲得的利益)150萬以下不得上訴的情形。本案為第一審判決,故林女及李男都可就本案再為上訴。
要求李男履行小孩扶養義務方面:
1.認領:民法上,孩子可直接視為生母的婚生子女,若生育當時生父母未結婚,法律上其實不承認孩子與生父有親子關係,女方想讓男方負責任,可請求男方認領孩子(民法第1065條第一項)。
2.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一般民眾所稱的「爭取小孩監護權」,其實大部份時候用語有誤。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林女的小孩並非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照顧小孩,所以不是請求酌定監護權。林女稱李男有時會跑去學校看小孩,且李男曾表示會與她各付一半小孩生活費及教育費,李男對小孩有撫育照顧的事實,已可視為認領,符合第1069-1條非婚生子女已經認領的要件,可向法院依民法第1069-1條準用第1055條第一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
3.請求給付扶養費: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林女的小孩已因李男撫育的事實而與李男有親子關係,故林女可以此條向李男請求給付為人父親應負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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