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修正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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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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