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購得凶宅,除了可詢問房屋附近鄰居外,還可向管區員警詢問,並且可在買賣、租賃契約上增訂「防止自殺條款」,防止購入凶宅、房客自殺等,一旦違約,不論自殺既遂或未遂,得賠償房屋因此貶損的價格,該契約或許可以嚇阻想輕生的房客,同時也預防屋主損失。
譚姓女子花150萬元購買大樓內一間房屋,訂契約前,她向仲介公司查詢屋況,問明購買的房屋是不是凶宅,仲介公司表示不是。她繳納全部價款,舉家遷入居住數個月後,常感到有靈異現象,還從社區一名女子口中得知其丈夫曾在屋內上吊身亡,才獲知住在「凶宅」內。
買賣契約,原則上賣方必須遵守民法第354規定,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避免買受人購得標的物時,其價值有減損或滅失的情形。若有造成買受人因物之瑕疵而受有損害時,買方得依照民法第359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其價金。
依目前房仲業者的規範,「凶宅」係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的房屋,此一因素可能令社會大眾產生心理層面的嫌惡,因此,凶宅對房價的影響及消費者的購屋意願影響極大,屬於不動產的重大瑕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並於出賣時應善盡告知義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因此,原賣家未告知房仲業者,導致房仲業不知其情形,同時造成譚女的損失,此時,譚女得向原賣家主張民法第184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實務上,也有買賣雙方約定以減價的方式進行凶宅的買賣,此一情形下,便不得再行主張損害賠償,避免圖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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