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搶案的嫌犯,施以不法腕力,奪走計程車司機身上得530元究竟涉及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或者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須視不法腕力的程度輕重而斷定,如果達到致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則為強盜罪。
在高雄發生一起計程車搶案,嫌犯搭上計程車後,拿刀劃傷司機,搶走530元現金後還把計程車開走,把司機趕下車,自行開車逃逸,嫌犯還在車上變裝,警方圍捕盤查時,嫌犯還搶奪警方的手機,雙方發生扭打。嫌犯行徑囂張,連警方也掛彩,不過,警方最後是人贓俱獲,把嫌犯逮捕到案。
該案搶案的嫌犯,施以不法腕力,奪走計程車司機身上得530元究竟涉及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或者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須視不法腕力的程度輕重而斷定,如果達到致使他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則為強盜罪。該案,搶匪持刀架住計程車司機,威脅司機將身上的530元拿出來,使被害司機面臨心理上的現在不法之侵害,造成被害司機心理上的畏懼,應成立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若檢方認為為搶奪罪,但該案司機遭受警方圍捕過程中,為了脫免逮捕,搶走警方的手機,而與警方發生扭打,已非單純搶奪罪,而應論以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竊盜或強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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