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美容美髮業的桃園市何姓女子,以收入比兩個弟弟少為理由,十三年來拒絕分攤爸媽的扶養費,弟弟們上法院向姊姊追討;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身為兒女就有扶養雙親的義務,男女都一樣,判何女須償還兩個弟弟代墊的九十一萬元。
依我國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也就是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成年後也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此種扶養義務並無區分兒子、女兒或出嫁、未出嫁,雖然台灣社會傳統存有「嫁出去的女兒如潑出去的水」的觀念,也就是女兒出嫁後,不再與娘家有任何關係,不會要求出嫁的女兒要奉養父母,但也相對要求出嫁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的狀況發生。但依前面提到的民法規定,不論是兒子、女兒或出嫁、未出嫁,都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這種扶養義務也是有前提的,就是父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限,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最常見的例如:父母年邁沒有辦法工作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或父母病重住院時會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
例如本件何母年紀大已無法務農,定存利息每個月僅一千多元,故有符合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法律要件,而可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用。法院判斷扶養費用的標準是以主計處所統計各縣市每人每月支出之金額,再除以負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舉例:何母所在的桃園市102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近2萬元,除以負擔扶養義務人有3人(何女及2名弟弟),則每人負擔的扶養費用為6666元。
何女既有扶養何母的義務,卻不支付
父拋家棄子 判子女須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