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問題四:財產相關問題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又是什麼?
 
(一)夫妻財產制是規範夫妻間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是夫妻結婚後,
彼此財產所應適用之財產制度。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
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分別財產或共同財產制)中,選擇
其中一種,作為其夫妻財產制。若夫妻就財產制沒有特別約定,則以法定財
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
 
(二)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
1.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最為常見之夫妻財產制,也是台灣大多數夫妻
所使用的夫妻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即當然適用法定
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法定財產制的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
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且法定財產制為最便利之夫妻財
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民法第1007條、第1008條參照)。
 
 
2.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若
夫妻間想要以這使用其中一項當作是雙方的約定財產制,都需要以書面約定
才會生效。
 
(1)共同財產制又可細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者,
即為「一般共同財產制」。如果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者,則屬「勞
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沒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採用「共同財產制」
,好處是對方的財產,自己也能分一份,但缺點是雙方的債務也要共同負擔
,例如先生經商失敗負債,太太名下財產就可能被查封拍賣。所以要選擇這
項制度的話可是要想清楚才好。
 
(2)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便是夫妻兩人的財產完全分開,各自獨立保有所有
權、管理與使用權,當然,債務也是各自負擔的。
 
(3)約定財產制之手續較法定財產制複雜。近年來更因民法修正時,將法定財
產制之規定修改得益為完善,也造成選用約定財產制之夫妻呈現下降之趨勢。
 
二、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消滅的原因包
括:夫妻離婚、一方死亡、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的婚後
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後,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
一方,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民法第1030條之1)。
 
例如:夫的婚前財產有3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300萬元,婚後負債
20萬元,則夫的婚後財產為300萬-30萬(婚前財產)-20萬(婚後負債)=
250萬元。妻的婚前財產有100萬元,離婚時的財產總價額為600萬元,婚後負
債50萬元,則妻的婚後財產為600萬-100萬-50萬=450萬元。夫的剩餘財產
為250萬元、妻的剩餘財產為450萬元,則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即為450萬-
250萬=200萬元。這項差額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即各自分配100萬(200萬÷2
=100萬),亦即應由妻給付夫100萬元。
 
(二)例外:
1. 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
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2.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
其分配額。以上面的例子而言,原本妻應將差額的一半即100萬元分配給夫,
但如果在婚姻中妻一直努力工作賺錢,夫卻遊手好閒從來不支付家庭生活費也
不分擔家務,則妻辛辛苦苦存下的財產卻要分配一半給夫 ,對妻即顯然不公
平。在此情形下,妻可以請求法院減低或免除夫的分配額的部分或全部。
 
(三)如果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在法定財產制中,生存的一方可以對死者所遺
留下來的財產先主張分配剩餘財產,分配之後所剩下的財產才是屬於死者的遺
產,依繼承法之規定,再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麼一來,
不但對配偶的權利更有保障,同時剩餘財產的分配額並不需要繳遺產稅,還可
以節稅。
 
三、離婚後小孩的生活費用要如何分攤?
依民法第1084條第1項及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
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或離婚而受
影響」。夫妻雖然離婚但仍應分攤扶養子女所需的費用,至子女成年為止。有
關子女扶養費的計算方式,法院一般均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
人月消費支出,以台中市為例,101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295元,一
般均以父母雙方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故一人每月要負擔子女生活費用9147.5
元。如對方不支付小孩的生活費,可以起訴請求對方給付,又若有為對方代墊
小孩生活費之部分,亦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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