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涉嫌未試水溫,強迫女童進入澡盆,導致女童下半身40%二度灼傷。若是抱持著故意要讓女童燙傷的部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而若是抱持「我把女童丟下去,她燙傷也沒差」,為間接故意,仍然適用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今年六月份台中市一名四歲小女童,在保母家洗澡時被熱水燙傷,下半身必須植皮,女童媽媽認為保母惡意虐待堅持提告,保母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保母涉嫌未試水溫,強迫女童進入澡盆,導致女童下半身40%二度灼傷。若是抱持著故意要讓女童燙傷的部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而若是抱持「我把女童丟下去,她燙傷也沒差」,為間接故意,仍然適用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有認識到水溫是燙的,但疏於試水溫,為有認識過失。此時適用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修法-[再議只能發回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