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江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結為連理,喜宴後到戶政所辦結婚登記,女方竟當場落跑,讓新郎倌相當狼狽,憤而要與「落跑新娘」解除婚約,並索賠124萬多元;台中高分院認為,此婚姻不成立是因雙方互不退讓、各執己見所致,都必須負責,核算支出相抵之下,判女方賠償男方84萬多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李女婚前已自江男處受孕,兩人決定99年5月結婚,但對聘金一事,男女雙方家長看法不同,又要求已有身孕的李女不能穿婚紗、不要祭拜祖先、不宴客,讓女方不滿,最後雖取得妥協,卻讓雙方在感情上造成嚴重裂痕。 結婚典禮後第3天,新郎和新娘共赴戶政所辦結婚登記,不料新娘竟當場「落跑」回娘家,此後避不見面。 事後江男多次催促,李女都拒不配合出面辦結婚登記,男方於是發函給女方,表明「解除婚約」,並提民事訴訟,索賠喜宴、禮餅、聘金等共94萬多元,還要求賠償精神損失30萬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法官認為,婚姻不成立是雙方在家族及親人壓力下互不退讓,致婚姻關係陷入僵局,雙方都須負責。 至於賠償金額,法官認為雙方都有責任,江男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而男方在喜宴、禮餅、聘金支出了94萬多元,但女方也支出9萬5千多元為新郎買西裝、支付喜宴等,相互抵銷後,判女方要賠男方84萬多元。 記者昨訪雙方住處,李女情緒激動,要求記者別再報導,後來則說對判決「不予置評」;男方不在家,家人低調說「就按判決內容,我們不願再多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