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貨運行負責人十多年前拋棄情婦母子,對方打扶養費官司勝訴,他不想付這筆錢,慫恿妻子告對方賠200萬元,還作證「這二年都有和她上床」,但被抓包,吃上偽證官司。
桃園地院昨天開庭,劉姓男子(59歲)否認偽證,而是說實話,「真的有和她往來」,法官以細節待查,裁定擇期再審。
法院調查,劉姓男子和莊姓婦人十多年前外遇,莊女懷孕後才知道劉有妻室,認為感情被騙,氣得離開他,生下兒子後,劉姓男子棄母子不顧,莊女獨力扶養,兒子讀小學時,她打確認親子關係和扶養費官司,法院判劉要賠50萬元,每月還要付1萬元扶養費。
劉姓男子不想付錢,慫恿妻子打民事官司向莊女求償,劉妻以莊女和丈夫偷情生子,讓她精神崩潰,訴請莊女賠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時,莊女說「那是十幾年前的往事,早就離開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只有2年),劉姓男子出庭作證說「97年到99年和還莊女上過床」,企圖營造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但他作證說溜嘴,第一次說「97年到99年都有親熱」,第二次改口「二人最後一次是98年」,法官認為兜不攏、差太多,認定作偽證,判劉妻敗訴、莊女不用賠。
莊姓婦人認為昔日情人太過分,想惡整她,控告他偽證,檢察官調閱民事審理資料,認為他想利用打官司「抵消」自己的感情債,依偽證法辦。